汕头个人公积金贷款将可转商业贴息贷款!日前征求意见稿出炉
汕头房妹汕头房妹
2023/2/11 10:14:16阅读 8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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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该意见稿所提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指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合作,以银行自有的资金向借款人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补贴的贷款方式。


贴息贷款对象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


完整意见稿内容如下: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合作,以银行自有的资金向借款人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补贴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四条 贴息贷款视为一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年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情况、个贷率和资金结余及市场需求、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经市政府批准年度贴息贷款额度后,启动贴息贷款。

 

  公积金中心根据上一年度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适当控制年度贴息贷款规模。公积金存贷比高于90%时可启动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85%时或者贴息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比例超过25%时应停止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80%时可启动贴息贷款置换程序。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具备开展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合作协议,委托贷款银行办理贴息贷款业务。

 

  第二章 申请贴息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贴息贷款对象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

 

  贴息贷款的申请条件按本市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贴息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贴息贷款可贷额度及贷款期限,按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九条 贴息贷款利率按贴息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其中公积金贷款利率与贴息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贴息。

 

  第四章 贴息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条  购房职工申请贴息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贷款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贴息贷前审核,同时符合商业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条件的,办理调查、面谈、委托征信等手续,随公积金贷款资料一并送至公积金中心办理贴息贷款审核;

 

  (二)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核定申请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并出具意见书移交贷款银行;

 

  (四)贷款银行凭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意见,对贷款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五)贷款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贴息贷款偿还和贴息

 

  第十一条 贷款银行负责对贴息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和扣款,并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照贴息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贴息贷款本息。贴息贷款在还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借款人,不得延长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须经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批准。

 

  第十三条 贴息贷款的月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或当月实还贷款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后的利息差额,可以按照下列两种计算方式选择其中一种:

 

  月贴息金额=贴息贷款余额x(商业性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12

 

  月贴息金额=当月实还贷款利息x(1-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商业贷款年利率)

 

  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不予贴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每月按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于次月划拨到借款人还款账户。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贷款银行提出终止贴息,贷款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处理: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贷款银行提供虚假、无效、失效、非法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发生逾期偿还贷款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损毁灭失的。

 

  第六章 贴息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贴息贷款按商业住房贷款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贷款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的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贴息贷款的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罚息不纳入贴息金额,由借款人自己承担。

 

  第十八条 贴息贷款置换转回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须为已放款、未还清、未终止的贴息贷款;

 

  (二)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的;

 

  (三)借款人未发生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  年  月  日,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12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86号)同时废止。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