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金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汕头市龙光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汕金城执催字﹝2026﹞第14001号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据公告显示,汕头市龙光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汕头龙光景悦房地产)因在汕头市金平区光华路45、47号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誉龙府建设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擅自建设地下室至正负零部分。2024年6月14日,执法部门依法送达了汕金城执罚字〔2024〕第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汕头龙光景悦房地产自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3644494.5元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而汕头龙光景悦房地产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粤05行终138号),对汕头龙光景悦房地产在汕自然资监(金平)﹝20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缴纳的142198.4元罚款,在汕金城执罚字〔2024〕第14011号行政处罚罚款中予以折抵,罚款金额更改为3502296.1元。
汕头龙光景悦房地产逾期未缴纳罚款,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对汕头龙光景悦房地产加处罚款3502296.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
1.请汕头龙光景悦房地产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3502296.1元和加处罚款3502296.1元,合计7004592.2元,缴纳至指定银行;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执法部门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执法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法定程序需对汕头龙光景悦房地产进行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现依法向该公司公告送达汕金城执催字﹝2026﹞第14001号《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